日本政法大學教授松浦四郎曾擔任ISO/STACO和日本規(guī)格協(xié)會標準化原理委員會(JSA/STACO) 成員, 先后發(fā)表了《工業(yè)標準化原理》《簡化的經濟效果》《產品標準化》等著作和文章,將桑德斯的7條標準化原理擴充到19條,形成著名的“松浦四郎19項原理”,并將嫡概念引人標準化,巧妙地嘗試了用數(shù)學方法解決品種簡化及其經濟效果問題。他認為,知識和事物呈現(xiàn)不斷增加的趨勢,人類為了生活得更有效率,免除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增長,就必須減少不必要的多樣化(這是人類天然的控制本能)。這種有意識地簡化勞力就是標準化的開端。松浦四郎在1972年出版的《工業(yè)標準化原理》一書中,全面系統(tǒng)地研究和闡述了標準化活動過程的基本規(guī)律,提出了以下十九條原理。
一、標準化本質上是一種簡化,是社會自覺努力的結果。
二、簡化就是減少某些事物的數(shù)量。
三、標準化不僅能簡化目前的復雜性,而且還能預防將來產生不必要的復雜性。
四、標準化是一項社會活動,各有關方面應相互協(xié)作來推動它。
五、當簡化有效果時,它就是最好的。
六、標準化活動是克服過去形成的社會習慣的一種運動。
七、必須根據各種不同觀點仔細地選定標準化主題和內容。優(yōu)先順序應從具體情況來考慮。
八、對“全面經濟”的含義,由于立場的不同會有不同的看法。
九、必須從長遠觀點來評價“全面經濟”。
十、當談到最佳“全面經濟”時,我們也必須記住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共同經濟,但是當生產者的經濟和消費者的經濟彼此沖突時,應該優(yōu)先照顧后者,簡單的理由是生產商品的目的在于消費或使用。
十一、使用簡便且最重要的一條是“互換性”。
十二、“互換性”不僅適用于物質的東西,而且也適用于抽象概念或思想。
十三、制定標準的活動基本上就是選擇然后保持固定。
十四、標準必須定期評論,必要時修訂。修訂時間間隔多長,將視具體情況而定。
十五、制定標準的方法,應以全體一致同意為基礎。
十六、標準采取法律強制實施的必要性,必須參照標準的性質和社會工業(yè)化情況審慎考慮。
十七、有關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標準通過法律實施是必要的。
十八、用精確的數(shù)值定量地評價經濟效果,僅僅對于使用范圍狹窄的具體產品才有可能。
十九、在擬標準化的許多項目中確定優(yōu)先順序,實際上是評價的第一步。
從松浦四郎的上述觀點可以看出,他提出的標準化原理,基本涵蓋了桑德斯標準化原理,并作了一些局部調整和進一步拓展,他在標準化與習慣陽力、^全面經濟”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關系、標準的互換性、企業(yè)標準化經濟效果的評價等諸多方面都作出了開創(chuàng)性貢獻。特別是他將熵這一概念引人了標準化領域,用以闡明標準化如何使社會生活從無序走向有序,豐富了標準化的理論范疇。但他對標準化經濟效果評價的結論,顯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,這也被后人的研究成果所證實。但對此我們不能苛求,因為松浦四郎所處的時代,標準化還停留在基礎階段,他的《工業(yè)標準化原理》一書中把標準化定位為企業(yè)和產品生產的“基礎”,這是他立論的前提,隨著標準化定位的提高,他的理論自然也會被新的研究所突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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